2014年8月20日,,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(fā)布會,發(fā)布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(guī)定》,,眾多媒體進行了相關報道,,最奪人眼球的報道內容莫過于《下班途中順道買菜出意外算工傷》的報道,在微信朋友圈瘋轉,。作為一名勞動法律師,,看到這樣的標題,由衷的感覺到標題黨害死人,!
在最高院新聞召開的發(fā)布會上,,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庭長趙大光對“上下班途中”做了相應的解釋,強調了“時間的合理性,、路線的合理性”,,并舉例“下班順路買菜再回家”屬于“合理的下班路線”,怎么會得出媒體報道“下班途中買菜算工傷”,、“下班回家順道買菜出意外算工傷”,、“下班買菜遇事故也算工傷”的結論呢?這是典型的誤讀,。
媒體報道具有普法的功能,,誤讀容易引起眾多不必要的爭議及糾紛,不能為吸引眼球而設置各類引起糾紛和誤解的醒目標題,。
那么到底上下班途中出意外或遇到事故,,算不算工傷呢?先舉例說明:
問:下班順路買菜,,在回家的路上被狗咬傷,,算工傷嗎?
答:不算。因為該意外導致的傷害,,不屬于交通事故,。
問:下班順路買菜,在回家的路上自己摔跤受傷,,算工傷嗎,?
答:不算。因為該意外導致的傷害,,不屬于交通事故,。
問:下班順路買菜,在回家的路上被行人沖撞受傷,,算工傷嗎,?
答:不算。因為該意外導致的傷害,,不屬于交通事故,。
問:下班順路買菜,在回家的路上被非機動車撞傷,,算工傷嗎,?
答:不一定。要看事故責任認定,,如本人負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,,則不算;如負同等責任,、次要責任或無責任,,則算。
問:下班順路買菜,,在回家的路上被機動車撞傷,,算工傷嗎?
答:不一定,。要看事故責任認定,,如本人負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,則不算,;如負同等責任,、次要責任或無責任,則算,。
問:已經領取養(yǎng)老金的職工下班順路買菜,,被機動車撞傷,本人無責任,,算工傷嗎,?
答:不算,,因為該職工和單位建立的是勞務關系,而工傷的前提是職工和單位建立勞動關系,。
好吧,,我們再來看看《工傷保險條例》是如何規(guī)定的?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第14條第(6)項規(guī)定,,“在上下班途中,,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、客運輪渡,、火車事故傷害的,,應認定為工傷?!蓖瑫r,,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第18條規(guī)定,,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:(二)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(包括事實勞動關系)的證明材料,。
因此,要依據(jù)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第14條第(6)項認定工傷,,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四個要素:1,、雙方建立的是勞動關系;2,、發(fā)生傷害事故是在合理的上下班途中,;3、責任事故認定中,,本人無責,、負次要責任或同等責任,或責任難以認定,;4,、傷害是由于交通事故(包含機動車和非機動車)或者城市軌道交通、客運輪渡,、火車事故所導致,。可見,,“下班途中順道買菜再回家”,,只是符合“合理的上下班途中”這一要素而已,能否認定為工傷還要取決于是否同時滿足另外三個要素,。
實踐中,,對如何認定“上下班途中”爭議最大,最高人民法院在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與指導案例》中曾明確:“上下班途中”,,應當理解為“在合理時間內,,為上下班而往返住處和工作單位之間的合理路徑之中,,該路徑可能有多種選擇,不一定是固定的,,一成不變的,,唯一的路徑。亦即不能機械地理解為從單位到住處之間的最近路徑,,也不能理解為中平時經常選擇的路徑,,更不能以用人單位提供的路徑作為職工上下班的唯一路徑”。從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政策來看,,強調的是“合理時間”,、“合理路線”的合理性要求。
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對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(guī)定如何理解和適用的處理意見中明確,,“上下班途中”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時間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,。因此,對合理時間與合理路線進行判斷時,,目的性與相關性是重要的考量因素,。工作相關性實質標準及時間、路線等合理性限制能最大限度實現(xiàn)職工權益與用人單位利益的平衡,。
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的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(guī)定》第六條規(guī)定了認定為“上下班途中”的四種情形,,更加具體明確,具有操作性,,注重強調保護勞動者權益的工傷認定屬性,,因此“合理性”的范圍比較寬,具體如下:
(一)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,、經常居住地,、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;
解讀:不強調“唯一的家”,往返住所地,、經常居住地,、單位宿舍等地點,均構成合理路線,,實踐操作甚至會有更寬泛的可能,。
(二)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、父母,、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;
解讀:不強調“自己家”,,往返配偶、父母,、子女居住地的家,,也屬于合理下班途中。實踐操作中,,還會包括岳父母家,,甚至會有寬泛到祖父母家,、兄弟姐妹的家的可能性。
(三)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,,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;
解讀:不強調“專心致志回家”,,下班途中順路買菜,洗車,,修鞋等也是可能是合理的,,當然在實踐中對哪些是“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”又可能會成為新的爭議點。
(四)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,。
解讀:不強調“一條道走到家”,,只要是合理路線,只要大致方向對,,條條道路通羅馬,。